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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舒律师坚信“专业研究支撑实战服务”,长期深耕商事法律实务研究与成果转化。

检索结果

共 15 篇 · 第 2 /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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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写"签章生效",必须同时签字盖章才成立?典型案例厘清表述歧义

商事合同落款经常出现“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两类表述,很多企业法务、经营者分不清二者差异:有人认为 “签章=签字+盖章缺一不可”,也有人觉得签字或盖章任一即可。最高院多起再审案件因该文字歧义产生截然相反裁判结果,核心区分点在于合同原文用词、是否约定双重生效要件、有无实际履行行为。本文结合承揽合同标杆再审案例 + 4 件最高院典型判例,拆解 “签章”“签字盖章(顿号 / 或)” 三类条款司法认定标准,配套合同起草避坑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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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免责条款怎么才算尽提示说明义务?

物流运单、保险单、借款合同、加盟协议、线上平台用户协议大量自带免责、限责格式条款。多数企业只在合同角落小字印免责内容,一旦发生货损、理赔、违约纠纷,法院直接认定该条款不产生约束力。最高院标杆判例明确合规标准:免责条款必须加粗 / 标红突出 + 单独确认签字,二者缺一不可。本文结合最高院再审典型案例 + 8 件高院正反对比判例,划分有效 / 无效两种情形,配套企业合同模板标准化修改方案,一次性解决格式条款合规风控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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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赔偿范围是否包含可得利益损失? |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

本案为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典型案例,颠覆性更新既往裁判观点: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可包含可得利益(交易机会间接损失),不再仅限传统直接损失。本案落地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边界:缔约过失赔偿以信赖利益为核心、总额不得超过合同履行利益,形成“原则赔偿直接损失、例外支持合理可得利益”的现行裁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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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正当阻止生效条件成就,能否依法视为合同已生效?

附生效条件合同,原则上条件成就后方可生效。但司法裁判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一方为自身利益,恶意以不正当手段阻碍合同约定生效条件成就的,构成条件拟制成就,直接认定合同生效。该规则旨在保护合同相对方的履行期待权,制裁恶意规避合同义务的不诚信行为。本文结合一起核心典型案例和三起最高法延伸案例,完整梳理裁判标准与实务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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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义务≠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二者如何区分?最高法明确区分标准

实务中极易混淆:合同履行义务与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生效条件。很多当事人、法院误将一方需要履行的合同义务认定为“合同生效条件”,进而错误认定合同未生效、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最高法再审裁判明确:合同约定义务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条件的核心是“未来事实不确定”,而合同义务是“确定应当履行的约束义务”,二者性质完全不同,不可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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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表见代理作为无权代理的例外规则,司法实践中对其认定始终秉持从严掌握的原则,核心聚焦于代理权表象的客观存在与相对人主观善意无过失两大要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表见代理的举证责任分配已明确: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相对人,需对代理权外观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被代理人则需对相对人非善意(存在过失)承担举证责任,双方举证责任清晰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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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立即履行报批义务,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 最高法股权交易判例

股权收购、金融机构参股、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法律强制要求行政批准后方生效,实务大量交易签署合同后,一方收全款却拒不配合报批,交易彻底搁置。很多当事人分不清「未生效合同」与「无效合同」,也不清楚拒不报批属于违背诚信的先合同义务,可主张缔约过失赔偿。结合最高法(2016)最高法民终 802 号国有银行股权交易标杆判例,结合九民纪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厘清报批义务独立性、缔约过失构成要件,配套 7 件最高院同类判例区分过错边界,提供合同付款与报批绑定风控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