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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李舒律师坚信“专业研究支撑实战服务”,长期深耕商事法律实务研究与成果转化。

检索结果

共 15 篇 · 第 1 / 2 页

01

合同解除后能否主张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范围与举证要点

因违约解除合同不当然排除可得利益赔偿,但应证明因果关系、合理利润及可预见性,并扣除相应成本与重复计算的项目。

02

对方违约就能解除合同吗?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的判断路径

先识别解除权来源,再审查适用条件、行使期限与通知送达,避免把一般违约等同于当然解除。

03

商事纠纷中无权代理的撤销权能否仅以邮寄通知行使?

《民法典》第171条明确规定:无权代理效力待定合同,善意相对人可通过通知方式撤销。但实务存在重大裁判冲突:部分最高法判例认为,商事纠纷中无权代理的撤销权不能仅以邮寄通知行使,必须通过诉讼/仲裁方式,单方邮寄撤销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文依托最高法再审经典案例,厘清「法条明文规则」与「司法实操从严规则」的冲突,解决实务最大误区。

04

招商引资协议纠纷实务指引:民事还是行政诉讼?——最高法院明确诉讼选择权规则

企业与地方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产业投资合作协议后,政府方常出现拒不兑现土地差价补贴、税费减免、人才配套、土地预留、基础设施平整等承诺的情形。实务中绝大多数企业维权踩坑的核心痛点:无法准确区分招商引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协议,选错诉讼程序直接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白白耗费数月甚至数年诉讼周期,错失最佳维权时机。

05

投资意向书、合作备忘录有没有法律效力?——最高院三分法裁判标准

企业投资、土地开发、股权并购、政企招商合作过程中,90% 的交易前期都会签署《投资意向书》《合作备忘录》《框架协议》。多数经营者默认意向书只是简单合作草稿,反悔无需担责;也有不少企业轻信意向书中口头式承诺,对方反悔后起诉维权却被法院驳回。

06

土地挂牌出让公告的法律性质如何确定?——最高院土地纠纷裁判标准

房企、实业企业拿地过程中极易踩坑:看到国土局发布土地挂牌公告,缴纳巨额保证金、提交竞买报价后,政府因土地未审批、规划调整等原因中途停止挂牌,企业起诉要求强制出让土地,却被法院全部驳回。核心误区在于分不清出让公告、竞买报价、成交确认三者的法律定性。

07

仅有自然人私章无签字,合同有效吗?——印章真伪举证责任分配

日常房屋买卖、借贷、担保、股权交易中,大量交易双方图省事只盖个人私章,不要求手写签名、按手印。一旦后续发生纠纷,盖章自然人直接否认私章属于自己、从未签订合同,交易方极易陷入举证困境。

08

空白合同签字盖章后交给对方=无限授权?最高院4则判例深度风控指引

日常经销合作、借贷担保、投融资业务中,很多企业经营者、自然人图办事便利,在未填写金额、期限、债务主体、担保范围的空白合同、保证书上签字盖章,直接交由合作方保管、自行补填内容。一旦后续双方产生纠纷,签字方往往以 “签字时是空白、内容对方私自填写、并非本人真实意愿” 为由抗辩,但最高院多起再审案件统一裁判尺度:自愿签署留白合同并交付相对人,视为授予对方完整补填权限,事后不能以内容系事后添加拒绝履约。本文结合工程机械担保标杆再审案例加四件同类最高院判例,拆解空白合同核心法律风险、庭审抗辩思路、签约风控标准。